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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芳梅律师 皮芳梅律师:职业证号:14331201011518268,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婚姻,交通事故,刑事辨护,劳动工伤,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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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皮芳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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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是怎样的?

一、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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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二)损害后果。

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三)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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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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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反向假冒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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